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案由:20230142-(东坑)-关于加强对优质企业环保排放支持的建议

时间:2023-09-19 15:50: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我市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了市镇两级重点污染物总量储备库,项目正式投产前须获得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指标。这一措施保障了我市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但也一定程度制约了优质企业项目引进,主要是镇街可用的排放总量极少,存在“难落地”的情况。如,当前东坑镇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储备库为0,没有总量导致需要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无法获批落地。尽管我市已经对镇街的市重大项目,A库项目和倍增企业进行了有力支持,可以直接从市储备库提供总量来源,但是对于新建的、还没有进入全市企业库的企业就没有绿色通道可以获批。鉴于当前总量管理和收储政策,镇街又很难找到总量收储,所以我市大部分镇街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储备都为0的状态。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定环保政策支持。针对半导体、储能、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我市产业定位的战新产业项目,如企业提出相关环保指标需求,经由经发、投促、税务等部门核实,其产值和税收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作为新建项目,建议市研究政策建立绿色通道给予政策倾斜,助推企业提升效益,发展壮大。

  二是优质企业进入市重点企业库,争取政策支持。市重大项目的环评审批有绿色通道,直接通过市总量储备库得到总量获准,市倍增项目、A库项目通过镇申请得到政策支持,也能在市总量储备库得到总量来源。因此,建议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全部纳入对应的优质企业库,项目今后的增资扩产能得到相应支持。

  三是对排放量较小的项目实行总量豁免制度。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相对较小的企业实行总量豁免。比如电器机械制造业里面配套的小型注塑机,挥发性有机物的年排放量在0.3吨以下的企业实行总量豁免制度,不需要申请总量来源。

  四是尽快完善排污权交易系统,推出平台使用。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有偿出让总量使用权,满足新建、扩建等企业的总量需求。

  五是建立清退回收机制。建议对早期无偿获得总量排放权的企业,关闭停产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回收总量排污权。




部门答复:

  B类

  东环函〔2023〕117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0142号的建议答复的函

  

蔡国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优质企业环保排放支持的建议》(第20230142号)建议收悉,关于您提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定环保政策支持”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已出台《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36 号)文件,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供给,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项目环保审批环节上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市层面予以统筹支持,对协同倍增企业项目,园区、镇街污染物排放指标不足时,可根据项目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给予保障,由市层面保障解决。为保障其他优质重点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今年新增镇街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如不符合从市总量储备库划拨总量来源的,经镇街政府出具支持同意意见后,可从属地镇街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划拨总量来源。

  二、关于“优质企业进入市重点企业库,争取政策支持”的建议

  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东府〔2021〕44号)“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战略性产业集群倾斜,重大项目和优质倍增计划企业建设项目所需指标由市储备调配。市重大项目和其他市重点支持项目(包括原A库企业、倍增企业等,具体名单由市工信部门提供)审批总量指标可从市总量储备库划拨总量来源;为保障其他优质重点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今年新增镇街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项目如不符合从市总量储备库划拨总量来源的,经镇街政府出具支持同意意见后,可从属地镇街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划拨总量来源。

  三、关于“对排放量较小的项目实行总量豁免制度”的建议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抓手。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总量控制是生态环境部的要求,接下来我局将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的沟通,探讨研究排放量较少的企业总量来源豁免的可行性。

  四、关于“尽快完善排污权交易系统,推出平台使用”的建议

  省生态环境厅正在起草《广东省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办法》,正在研究排污权交易双方可通过公开竞价交易或协商转让两种方式交易。接下来我局将加强与省厅沟通,配合省厅加快完善管理办法,拓宽总量指标来源。

  五、关于“建立清退回收机制”的建议

  省生态环境厅正在起草《广东省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办法》,正在研究总量储备来源包括建设项目已获得环评批复但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形成的总量指标,对总量储备属无偿取得的,经核定后可无偿收回纳入储备库。接下来我局将加强与省厅沟通,配合省厅加快完善管理办法,拓宽总量指标来源。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