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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230069-(谢岗)-关于进一步拓宽企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来源渠道的建议

时间:2023-09-19 15:41:0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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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市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原则上由镇街提供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其中,建设项目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实施等量总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施2倍总量替代,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排放量实施1.05倍减量替代。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暂停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部分企业项目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因为属地镇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余量不足,未能按相应的总量替代倍数提供足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导致企业项目无法通过环评审批,迟迟不能落地投产,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也对属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环〔2017〕69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东环〔2018〕29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东府〔2021〕44号)等文件要求,对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削减替代制度,原则上由镇街提供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但,我市各镇街工业发展水平不同,次发达镇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数相对比较低,因此,次发达镇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余量也相对较少。而近几年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引入企业逐渐增多,对总量需求不断增加,镇街储备库余量不足以提供给所有有总量需求的企业,导致部分企业因缺乏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未能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延迟了企业落地投产,加重了企业负担。

  建议进一步拓宽企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来源渠道。市相关单位可综合考虑镇街和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交易平台,允许本市企业之间通过平台交易解决总量来源问题,缓解属地总量不足的压力,加快推动企业落地。




部门答复:

  B类

  东环函〔2023〕121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0069号建议答复的函

  

叶可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拓宽企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来源渠道的建议》(第20230069号)建议收悉,关于您提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抓手。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拓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来源渠道情况

  (一)目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收储来源

  目前我市主要对提标改造、淘汰关闭、迁出本市、原辅材料转变、取消污染工序、清洁能源替代等实现总量减排现役固定污染源;已关闭或搬迁在“二污普”名单中的“散乱污”企业;环评文件有削减总量的企业进行总量指标收储。

  (二)保障重大、重点项目总量指标来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东府〔2021〕44号)“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战略性产业集群倾斜,重大项目和优质倍增计划企业建设项目所需指标由市储备调配。市重大项目和其他市重点支持项目(包括原A库企业、倍增企业等,具体名单由市工信部门提供)审批总量指标可从市总量储备库划拨总量来源;为保障其他优质重点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今年新增镇街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如不符合从市总量储备库划拨总量来源的,经镇街政府出具支持同意意见后,可从属地镇街重点项目总量储备库划拨总量来源。

  (三)加强沟通,拓宽总量指标来源

  省生态环境厅正在起草《广东省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储备来源增加建设项目已获得环评批复但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形成的总量指标和移动源淘汰形成的减排量作为总量储备来源;排污权交易双方可通过公开竞价交易或协商转让两种方式交易。我局将加强与省厅沟通,配合省厅加快完善管理办法,拓宽总量指标来源。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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