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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230066-(谢岗)-关于对涉及环境管理工程、监控设备、治理设施等提升改造项目的企业进行适当补助的建议

时间:2023-09-19 15:27:0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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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方面的任务如在线监控建设,应急预案材料编写、应急池建设,强制性清洁生产等业务,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欠佳,对环保的工作表现出消极拖延等态度,难以在限期内完成。

  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东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东环办函〔2022〕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文件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开展在线监控、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强制性清洁生产等工作的建设。但是,由于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时间较长、投入成本较高,加之疫情影响,企业近年来经营状况欠佳,导致企业对环保的工作表现出消极拖延等态度,难以在限期内完成。

  为推动我镇企业开展在线监控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应急池建设、强制性清洁生产等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议上级部门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用于对相关监控设备、环境工程、治理设施等提升改造项目进行适当补助。




部门答复:

  A类

  东环函〔2023〕103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0066号建议答复的函

  

叶可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涉及环境管理工程、监控设备、治理设施等提升改造项目的企业进行适当补助的建议》(第20230066号)建议收悉,经综合市财政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和第十三条规定,“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但现时我市未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提升改造项目纳入财政资助范围。

  二、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东环办函〔2022〕64号)、《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是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企业应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主动开展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实施工作,并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相关要求,我市强制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评估验收推进资金由市财政全面支持,评估验收全过程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通过制定预算、财政局审核、最终核发、资金分配等流程,资金按规定用于购买第三方验收机构的全过程技术服务费用。而强制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不在补助范围。

  四、经我局研究,企业具有履行建设环境管理工程、监控设备、治理设施等提升改造项目的义务,需自行承担费用,建议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另行给予扶持。同时,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我市出台了大量普惠性政策,涉及招商、企业成长、技术创新、土地、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企业可积极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争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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