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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函2020167关于做好东莞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8-28 17:40:43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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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函〔2020〕167号

关于做好东莞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

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0号)的要求,我市部分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请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参照我局制定的东莞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名录登录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dgepb.dg.gov.cn/,“数据中心-环境监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查询),对照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查看所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类别,按监控要求(详见附件)于2020年9月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运维工作。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要求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要求

       为指导各企业做好2020年水、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进一步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及污染因子,我局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安装联网的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一、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因子和参数要求

     (一)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一般的废气排放口:应当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

      2、10t/h及以上天然气锅炉排放口:应当监测氮氧化物一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

      3、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排放口:应当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五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炉膛温度六项烟气参数。

      4、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口:应当监测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两项污染物以及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四项烟气参数,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还应监测含氧量。

    (二)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一般污水排放口:应当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因子以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2、总氮重点行业废水排放口:应当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三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3、总磷重点行业废水排放口:应当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4、总磷总氮重点行业废水排放口:应当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总氮、总磷重点行业类别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2018〕16号确定)

     5、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站房内和废水标准化排放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二、设备更换要求

     为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对使用年限超过十年、故障率高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

     三、实施自动监控的技术规范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等规范,主要按照以下技术规范执行:

    (一)站房建设依据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执行;

    (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维

     1、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2、水污染物自动监控: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

   (三)联网传输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

   (四)分析检测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77-2019);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5-201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HJ/T367-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366-2007);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019);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2-2003);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法技术要求》(DB1947-2016);

   《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粤环办〔2020〕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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