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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7宗

时间:2022-11-21 09:00:5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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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东莞查处首例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件

   【关键词】非现场检查、超许可排放量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控非现场检查手段发现违法线索,查处东莞市首例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件,为总量核查提供了指引。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6日,根据通过在线监控非现场检查发现的某电子有限公司超水量排放的线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在线监控平台调取了该企业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水量数据,结合企业提供的生产废水自行监测报告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规定的手工监测实测法对该企业COD、氨氮、总氮等污染因子的实际年排放量进行核算。

经核算,该企业COD和总氮的年排放总量均超过排污许可证年许可排放量。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COD排放总量为15.227t,超过其许可排放量为12.84t;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总氮排放量为4.426t,超过其许可排放量为3.852t。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4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善用非现场检查手段发现环境违法行为。随着“放管服”的逐步推进,为减少对企业的干扰,非现场检查已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检查手段。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对涉案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时,敏锐地发现该企业日均废水排放量远大于环评批准排放量,存在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重大嫌疑,于是才开展了进一步现场核查并最终查实该案件。

   (二)达标排放也要控制好排放总量。经检测,涉案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是达标的,但部分污染物的年排放总量超出了许可排放量,依然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受到惩处。告诫广大企业不能仅仅关注其排放口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还要注意不能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案例2:东莞市查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关键词】投诉举报、执法监测联动、私设暗管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查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同时,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含铜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日早上6时左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广东省东莞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人员到东莞市长安镇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增加设置酸洗、清洗等生产工序及酸洗槽、清洗池等生产设备。清洗工序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清洗废水先是通过暗管排放到埋在地下的金属沉淀罐(该罐用于回收沉淀下来的金属铜),再通过暗管排放到厂区内雨水管道,最后通过雨水管道排放到附近的河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酸洗、清洗等工序刚停止使用,现场没有排放废水,但厂区雨水管道中有废水残留(经核实,该雨水管道只有该公司使用,说明雨水管道的残留废水唯一性来源是该公司),于是检测人员在雨水管道上下游两个点位取水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上游点位总铜超标72.4倍,下游点位总铜超标54倍,均超标10倍以上,该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增加酸洗等工序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叁拾壹万元,同时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处以罚款柒万贰仟元。

针对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其酸洗槽等设备,防止该公司继续非法排放废水,加重环境污染。

另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规定,该公司排放含铜的废水超标十倍以上,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6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

    三、案件启示

  (一)依靠社会监督力量,精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群众投诉举报是我们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金矿”。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充分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对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研判,精密周祥部署,迅速精准查办了本案件。

  (二)加强执法监测联动,及时固定超标排放证据。企业排污行为一般存在间歇性或者瞬时性,若错过了排放时机,将可能无法再取样检测。本案中,东莞市 生态环境局联合检测机构共同办案,强化执法监测联动,在企业已停止排污的情况下,及时取了雨水管道中残留的废水检测,从而固定了该公司超标排放含铜废水的证据,成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三)充分使用配套办法,严厉打击恶意违法行为。本案中涉案企业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性质恶劣,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应当实施查封的情形,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排污工序依法实施了查封,有效打击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案例3:东莞大朗联合深圳查处黄某伟在罗田水库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无证养殖案

  【关键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非法养殖  水体污染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朗分局联合深圳宝安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罗田水库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东莞区域的黄某伟无证照养殖场进行查处,拟处罚款壹拾伍万元,并对受污染水体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该养殖场进行拆除。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日,大朗分局收到罗田水库周边村民举报,反映有黑色水体流入罗田水库,立即派员联同深圳市宝安区生态环境局、深圳罗田水库管理处、樟木头国有林场等相关部门前往现场核实。

    经查,罗田水库东莞区域的樟木头国有林场内有一名非法设置一间养殖场,散养牛、羊、鸡若干只。该养殖场位于罗田水库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场内自建牛粪收集池,因雨天山水冲垮收集池碮坝,导致黑色含粪废水排出。现场检查时堤坝已修复,无粪水外排,但养殖场周边的水沟有明显黑色水体排放痕迹。大朗分局现场委托第三方在该养殖场排水渠和排水渠下方的水沟进行取样检测。现场黄某伟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不配合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对此,执法人员在樟木头林场工作人员见证下完成笔录制作,并全程录制视频。同时,委托相关单位对水沟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6月2日,大朗分局联合镇农林水务分局、樟木头林场对该养殖场窝棚进行拆除,要求二手房东解除与黄某伟的租赁关系,并要求黄某伟将牛群转移到饮用水源 保护区外,承诺做好蓄粪池回填掩埋和复绿工作,确保雨天不会发生废水流入罗田水库受纳水体情况。此后,大朗分局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并在10天内开展7次罗田水库相关点位水质检测,均显示达标。7月、8月大朗分局多次现场复查,该养殖场已搬迁,棚栏建筑已全部拆除,蓄粪池已回填实泥并复绿完毕。

    二、查处情况

    黄某伟擅自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在100头牛以下或其他同规模,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关于“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某伟擅自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是善用科技手段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执法人员要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及“回头看”工作,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对于罗田水库等湖泊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往往地处高山林场,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弥补地广路远人手紧缺的现状,实现高效监管。

    二是强化生态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现环境污染时,既要注重调查取证,也要注意及时做好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拦截污染水体,对受污染水体做好清淤等工作,并做好生态修缮工作,将环境损坏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是抓实取证工作对于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手机摄像和第三方见证等形式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避免因取证不充分导致案件后期办理出现问题的情况发生。



 

案例4:东莞塘厦环保公安联动:查处非法电镀加工坊污染环境案件

   【关键词】有奖举报;废水直排;两法衔接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根据有奖举报线索,运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公安部门迅速查处李某经营的无证电镀加工坊。该作坊外排废水总铬 超标2400倍、总铜超标102倍、总镍超15倍,达涉刑标准,塘厦分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一、案情简介

    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线索,林村社区某铁皮房内藏有非法电镀作坊。结合以往案件情况及现场踩点情况,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推测其电镀废水可能直接排出外界环境,该起案件有极大可能升级为刑事案件。为确保最大限度地控制现场人员、固定违法证据、明确刑事调查方向,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将相关线索同步公安机关商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022年7月7日夜间约19时,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有奖举报线索反映的铁皮房展开突查,并在公安分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迅速控制了现场人员。

    现场,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该铁皮房南侧的小房间内发现1个长约1.2米、宽约0.8米、深约2米的电镀槽。槽内存有电镀液,配套的变频器亮红色指示灯。电镀槽旁设有一个废水收集池,池内存有废水。在废水收集池内有一个潜水泵,潜水泵有软管通往房间外。

沿着潜水泵软管摸排,执法人员发现其通向铁皮房内西侧的水井井内。为避免井内废水造成环境进一步污染,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调遣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对井内废水抽空处理。经对井内废水取样检测,该企业排放入井的废水pH值为2.7,总铬超标2400倍、总铜超标102倍、总镍超15倍,以及总铁、总锌、总铝均超标5倍以上。

   二、查处情况

   该作坊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规定,塘厦生态环境分局对其制作双笔录立案查处。

同时,该作坊违法排放重金属废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塘厦分局于8月26日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塘厦公安分局,截至目前,公安部门仍处于立案调查阶段。

   三、案件启示

   一是加大有奖举报宣传力度,激发社会参与监督热情自东莞市出台有奖举报相关政策以来,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有明显提升。在有奖举报措施的激励下,不少市民通过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情况和提供线索,极大地拓宽了环境违法线索的来源渠道,延伸了基层监管触角。

   二是深入推进“环保”+“公安”联合联动机制,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对涉嫌构成刑事违法的案件提前申请公安部门介入,确保办案过程中及时控制现场和违法人员,保障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等工作正常开展。


案例5: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给

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置案件

   【关键词】危险废物 无经营许可证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9日接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关于移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材料的函》,来文称,台山市检察院对邝某污染环境罪一案11家上游企业有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其中,东莞市3家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请对有关企业依法查处。

    一、案件简介        

   对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反馈的情况,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提前进行了安排部署,调取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收集到的证据和作出的相关文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

2022年5月18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东环二路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从原承租的四车间拆除搬离。执法人员联系了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易某配合调查。为核实转移危险废物是易某的个人行为还是易某履行方实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确定违法主体,执法人员采用视频通话的方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易某将危险废物转移给邝某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确认了违法主体为该公司。

   经过现场勘查、查阅公安机关、检察院等证据材料和文书,以及对易某的调查询问,查明易某在以东莞市某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东环二路厂房四车间生产经营期间,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6月20日和2019年7月11日擅自将共约31.5吨的含铜废液(危险废物类别:HW22)交给未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于2020年已经发现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调查,并一直进行刑事侦查和审理程序,因此案件未过追溯期。

    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七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壹拾捌万元罚款。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2年8月11日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另外两家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也已依法查处。

    三、案件启示

  (一)法律法规越趋严格

   因为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倾倒、堆放往往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2021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幅提高了涉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了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多重手段,必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更加严厉的打击,更加强烈的震慑。

  (二)执法注重打击全链条,加强联动沟通

   涉危险废物的案件,往往链条较长,包括危险废物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环节,涉及当事人较多,且往往涉及多个地域。该案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处置单位进行查处,追查到11家上游企业,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等多个部门,该案件的顺利办理,为日后涉及多部门跨区域执法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6:东莞塘厦查处某无证清洗加工厂废水逃避监管案件

    【关键词】废水直排、逃避监管、易制毒品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根据社区巡查线索,查处李某国经营的无证照清洗加工作坊废水直排下水道案件,并对实际经营者处叁拾万元罚款。同时,该加工作坊使用的清洗原材料为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塘厦分局已将该案件情况同步至公安部门。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1日,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接林村社区工作人员转来巡查线索,反映位于林村社区东红路的某无证照清洗加工作坊疑似在直排废水。塘厦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及专管员赶往现场调查。

    经查,该清洗加工作坊的实际经营者是李某国,该单位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及验收的情况下设有过滤树脂清洗工序及相关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使用一条软胶管向厕所内排放废水,该软管连接废水收集桶(桶内废水已取样检测),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化粪池再流入市政管网。用pH 试纸对厕所蹲厕内废水进行测试呈中性,但蹲厕周边积水呈碱性。经现场清点,作坊内存放有容量3000L废水收集桶20个(废水呈酸性 10个、呈碱性 10个)、容量2000L废水收集桶1个(废水呈酸性)、容量1000L 废水收集桶2个(废水呈酸性)、容量800L 废水收集桶1个(呈酸性),以上废水收集桶均装有废水。

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清洗使用原材料为硫酸,现场有已使用完成的硫酸空桶。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塘厦分局已将该案件情况同步至公安部门。

    二、查处情况

    李某国经营无证照清洗加工作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5日决定对其处叁拾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是联合社区力量,填补监管空缺。针对老围旧村、出租民房、村民自建厂房以及各类边角地块监管难的问题,塘厦分局不断优化与属地社区的联合联动机制,结合社区网格人员日常巡查情况,把监管力量深入辖区各个角落,有效填补监管空缺。

  二是落实部门职能,筑牢禁毒防线。塘厦分局始终坚持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禁毒工作的重要部署,自觉把禁毒工作贯彻入到日常企业巡查工作中,对存在涉酸工序的企业或无证作坊着重检查。一经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立即将相关情况同步至公安机关。


案例7:东莞大朗查处陈某彬无证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关键词】未批先建、废有机溶剂桶、回收。

   【摘要】陈某彬无证加工厂未批先建,擅自设有废有机溶剂桶加工处理工序,现场堆放大量废有机溶剂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朗分局依法对其查处并实施紧急查封,对实际经营者处壹佰万元罚款。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大朗分局执法人员依法线索到大朗镇屏山社区陈某彬经营的无证照加工厂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主要从事废有机溶剂桶回收加工处理,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设有废有机溶剂桶加工处理工序,设有切割机2台、压平机1台等主要生产设备,未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现场该单位未生产,但有明显生产使用过的痕迹。车间地面已作硬底化处理,2台切割机和1台压平机机器上及地面均有明显的固化的废有机溶剂,生产车间堆放有大量的已切割压平好的废有机溶剂桶铁皮和铁桶盖子,现场堆放约1291个废有机溶剂桶,其中装有废有机溶剂的桶约50个,约1.4吨,废有机溶剂渣2桶,空废有机溶剂铁桶约有1170个,空废有机溶剂胶桶约69个,废有机溶剂桶上贴有甲苯二异氰酸酯、聚醚多元醇、氨基丙烯酸酯、树脂、环氧丙烯酸酯偏苯三酸三辛酯等标签。分局对该单位的3个车间大门实施紧急查封。

   2022年5月17日,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大门的1条封条被撕开,车间主大门的锁被割断,生产车间仅剩194个废有机溶剂桶,其中有5个废有机溶剂桶内存放有废有机溶剂,约0.6吨左右,其余空桶和废有机溶剂以及废有机溶剂渣均被转移走,现场地面上已固化的废有机溶剂痕迹用沙土覆盖处理。分局委托检测公司对该单位生产车间内存放的废有机溶剂桶内残留的废有机溶剂进行取样检测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单位厂内堆放的6桶不明物质中,其中3桶不明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二、查处情况

   陈某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9月28日对实际经营者陈某彬处壹佰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是建立涉嫌危险废物联合巡查机制。针对大朗五金加工制造多,涉及的废机油桶、废有机溶剂桶产量大的问题,大朗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应急、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进行联合定期巡查,信息互通,形成严打态势。

    二是强化源头宣传教育和指导治理工作。从源头上对产危废单位进行积极广泛宣传教育,强化台账登记制度,形成产废、登记管理到转移处置一条规范合理的危废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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