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企业因擅自撕毁封条被严罚
近期,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违法企业进行后督查的过程中,发现了2家企业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损毁封条并恢复生产。
【案例一】
3月16日,黄江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江镇一家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对违法使用设施进行紧急查封。
4月12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违法企业进行后督查,发现该企业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顶风作案,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撕毁了封条,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此,执法人员随即固定违法证据,并联系镇公安分局到场协同处理。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制作双笔录,对企业总电源补贴新封条,并将该违法线索移交镇公安分局;镇公安分局民警现场收集证据后将经营者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现场图
【案例二】
2月24日,清溪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家存在未批先建、未建先投及废气直排等违法事实的企业。3月下旬,复查发现该企业在期限内未按整改完成,遂对该企业作出查封延期的决定。
4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企业复查,发现其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成,但生产车间电箱上的封条已被损毁,电源开关处于打开状态,现场正在生产。鉴此,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工,并对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撕毁封条的违法行为作双笔录处理。同时,将该案件呈送上级部门审批,并作为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其主要负责人已被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行拘处理。
【知法普法】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公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办法》第60条第1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环保部门如发现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阻碍执法或者擅自隐藏、变卖、损毁或者运行使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办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对排污者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物品一经查封,封条连同被查封的物品即成为一个整体,处于环保部门的掌握控制之中。对于已经依法查封的财物,未经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处置。上述两家企业罔顾法律严威,知法犯法,主观故意毁损封条,并恢复违法生产行为,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处罚。
下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定期对被查封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和“后督查、回头看”行动,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严格督促督办,细查整改效果,坚决防止污染反弹,让整改成果经得起检验,交得了一份人民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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