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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1-12 10:15:27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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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办〔2014〕5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切实推进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4年若干重要改革任务要点〉的通知》(粤办发〔2014〕1号)提出“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30号)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列为今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厅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列入《2014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并在今年全省环境法制暨环境执法工作会议上就做好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是我省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配合,切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尽快形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机构、企业等协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作机制,保障环境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部分行业企业率先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精神,按照“重点突破、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原则,对辖区内列入试点实施范围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结合当地污染源现状和需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逐一列出试点企业名单,重点推进列入试点实施范围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在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排污许可管理、危险废物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环保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中,引导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

各地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积极配合提供本地区试点企业名单及试点企业环境信息,配合保险机构做好风险评估、事故勘察、定损、理赔工作,并按照《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3〕285号)要求,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向我厅分别报送本辖区内半年和全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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