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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保局信访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14-12-11 10:37:10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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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访秩序,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走访等形式,向镇(街)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镇(街)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应当做好环境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网上投诉、转交办信访件,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应当把环境信访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

市环保局法定代表人为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环保分局局长为各自辖区环境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市、镇两级分工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镇街环保分局负责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案件的处理,环监分局负责较大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案件、跨镇街或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

第六条 实行领导每月接访日制度。市环保局每月15号由局领导亲自接访或约访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协调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节假日依法顺延。各镇街环保分局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由分局领导每月接(约)访群众,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

第七条 对重要环境信访案件实行交办、督办、领导包案和查处结果反馈制度。重要环境信访案件指:

(一)本级和上级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

(三)人数较多或同一问题多次集体上访的环境信访案件;

(四)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环境事故;

(五)环境信访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

(六)其他重要环境信访案件。

第八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及时处理问题;

(三)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加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承诺解决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环境信访人有如下权利:

(一)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二)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检举、揭发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

(四)依法提出其他有关环境信访的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表达群体的意愿,应通过信件、来电或选派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不得串联上访;

(五)不得借上访为由在公务场所和领导人住地滞留、滋事,不得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务;

(六)服从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作出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

(七)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首先向当地环保分局提出;对当地环保分局处理决定不服的或环保分局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以及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处理的,可以向市环保局反映。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提供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及所申诉、控告或检举的基本事实。

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的,应当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向环境信访工作人员提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或内设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设置专门场所和配备必要的电脑、车辆等办公设施,并公布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和接访场所等。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信访工作委托环监分局负责。市环保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环监分局完成信访的各项工作,各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重视环境信访工作,亲自批阅重要来信(件),接访突发性或重大的群众集体上访,签批查处结果报告;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督促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协调解决紧急环境信访的临时用车问题;负责会同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对媒体报道的污染事件进行调处;负责对相关部门信访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将情况向局领导反馈。

(二)政策法规科工作职责:应当在收到信访违法案件立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文件(因听证程序要求适当延长的,应当知会环监分局),并反馈环监分局或环保分局。

(三)项目验收科工作职责:负责派员协助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前的污染投诉的查处;负责违法企业“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工作,并将违法企业“三同时”验收报告抄送环监分局归档备查。

(四)辐射与科技标准科工作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理;负责对放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放射性废物工作。

(五)环监分局工作职责:

1、负责12369环保专线电话、网上投诉和其他渠道等关于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资料的登记、转办、处理、跟踪、督办、回复;负责局领导每周接访日工作的安排和具体接待工作。

2、负责对全市环境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

3、负责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跨镇街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4、负责向环保分局交办环境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环保分局之间的环境信访问题。

5、负责综合研究环境信访情况,及时向局领导、上级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信访信息。

6、负责检查各环保分局的信访工作,检查内容包括信访工作人员、场所和办公设施的配置,信访档案建设和信访制度执行等,并书面报告局领导。

7、负责向环境信访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8、负责按规定完成环境信访的统计报表。

(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职责:负责派员协助重、特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需要提供监测数据的污染纠纷的采样、鉴定,并在采样(送样)后5个工作日内向环监分局或环保分局出具检测化验结果。

(七)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负责处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环监分局反馈处理情况,结案后将材料移交环监分局归档备查。

(八)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工作职责:负责环境信访工作的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宣传、违法行为的曝光;负责配合办公室对媒体报道的污染事件进行调处。

(九)环保分局工作职责:

1、负责镇街环保专线电话的接听和其他渠道投诉、转(交)办件等投诉资料的登记、处理、回复、结案归档;负责分局领导每周接访日工作的安排和接待工作。

2、负责承办上级部门、同级政府及其领导人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

3、负责报告和协助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处理辖区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案件的查处。

4、负责综合研究环境信访情况,及时向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信访信息。

5、负责向环境信访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6、负责按规定公示信访事项。

7、负责每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信访月报表。

第四章 受理范围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应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

发现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受理范围时,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如信访人坚持要求由环境保护信访机构受理,经办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再转有关部门处理并按规定回复信访人。

第十八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环境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当环境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环保分局管辖时,环境信访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环保分局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人向两个以上环保分局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接待来访的环保分局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市环保局指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条 环境信访人未依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而直接到市环保局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市环保局应当告知环境信访人依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环境信访事项;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污染信访事项和信息时,可以就近向环保分局报告,当地环保分局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或扩大,并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环保局。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环境信访工作中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或传染病人的,应当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信访人不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影响接访工作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对受理的来信、来电、来访、网上投诉和转交办件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与被投诉人的详尽地址、名称及电话号码;反映环境问题的详细内容或环境污染的基本事实;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记录人签名和登记的日期。

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市环保局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信访事项,环保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环保局办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环保分局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市环保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环保分局办理;

(四)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公函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并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环保分局管辖的环境信访事项,由受理单位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对办理结果有争议的,由市环保局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七条 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八条 办理环境信访的工作人员与环境信访事项或者环境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在接访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实行初步回复,直接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环境信访人和按月在办事窗口公示;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初步回复是指回复环境信访人环境信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立案、被投诉对象是否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已经或应该移交处理的相关部门及办理结果的查阅。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对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按交办件要求的期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行政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级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环保分局负责信访办理情况的跟踪检查,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在限定的时间内停止、或按要求落实整改,信访问题是否彻底解决,并写出案件跟踪报告。属市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的,还应将案件跟踪报告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信访必须进行结案归档工作,将全部资料及时整理、装订,按一案一卷要求立卷归档。

归档的资料包括:信访事项记录、检查笔录、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企业保证书、案件跟踪检查记录、案件跟踪报告、结案报告、回复登记、案件移交登记等。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信访人对环保部门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环境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示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环境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但必须回复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市环保局发现本机关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市环保局发现环保分局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环保分局重新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应当及时分析环境信访事项反映的环境问题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环保局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环境保护工作或者对改进机关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市环保局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环保分局,市局各科室、环监分局、直属单位在环境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由市环保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因信访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环境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到市、省级政府上访,或因未能及时、适当处理信访而使情况恶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信访人对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处理恰当的环境信访问题仍无理纠缠,妨碍环境信访秩序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对信访工作应每半年总结一次,对所辖区内的信访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改进工作。各环保分局的工作总结要在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便于市环保局完成全市年度信访工作总结并上报市信访局和省环境保护厅。

第四十三条 一般环境污染、较大环境污染、重大环境污染、特大环境污染的界定,按原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东莞市环境信访工作分级分工负责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环保 信访△ 管理 通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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