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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执法监管的通知

时间:2015-12-01 09:35:22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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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环保分局、环监分局:

根据《关于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企业监管频次的通知》要求,当前全市正切实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工作。为打好臭氧污染防控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这场攻坚战,确保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达标排放,严控排放总量,现就进一步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企业环境管理工作。在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督促企业强化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管理台账,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台账的检查力度,将台账建设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根据企业的台账进行产排污核算,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做好整改。

二、加大日常监管检查频次。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企业监管频次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对环城路范围内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实施每月不少于2次的现场监察;对环城路外重点区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实施每月不少于1次的现场监察。重点强化综合整治管理台账未建立、不完善、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检查中如发现偷排、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效果差等情况,应加强现场监测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应依法查处。对于采取无组织排放的企业,现场气味较明显的,一律申请监测中心站开展指令性监测,如超标排放,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依据新环保法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等相关措施;对于已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处理效果较差的,开展监测监察联动,如发现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同时依据新环保法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以及行政拘留等相关措施;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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