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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时间:2006-09-08 14:47:57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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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局

根据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六次全会有关2006年我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具体要求,为构建和谐广东、绿色广东,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努力使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环境隐患显著下降、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环保部门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构建以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污染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源实行省级环保部门监察稽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分清责任,落实制度,建立重污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污染企业信用制度。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要惩防并举,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

三、工作内容

(一)督促各地政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持续开展以化工、石化、冶炼、电镀、制革、印染、水泥、造纸、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清理和整治影响饮用水源的违法排污企业。

(三)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重点解决韶关小冶炼和大宝山周边地区、四会南江工业园、博罗重污染行业、增城新塘印染、揭阳电镀、澄海莲花山钨矿、三水化工、顺德均安工业区、清远电镀、东莞造纸等环境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切实予以解决。

(四)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要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匡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开展新建核电站项目的核安全审查和建造阶段的安全监督检查;推动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开展伴生矿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检查。

(六)加强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安全。

(七)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广东省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卫生厅、司法厅、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观、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联合国资、经贸、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联合科技、环保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配合环保部门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6年4月30日前)

各地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动员、组织和部署,并对辖区内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确定执法重点,制定本地区的行动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5—6月)

各地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的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并按照《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填写自查情况,干6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6车7—8月)

省环保局要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地开展稽查和检查,重点检查争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各地制订、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9—12月)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初步建立重污染行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要在11月30日前保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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