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打”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东莞市常平镇查处非法转移及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两打”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东莞市常平镇查处非法转移及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4日
摘要:2023年4月23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打”专项执法行动)。我市积极部署,多举措、扎实推进开展此项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惩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现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前期,我市常平镇多条内河涌出现含油白色异常水体,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经溯源发现多条路边的雨水篦有倾倒废液痕迹,立即协调公安机关调取重点路段监控视频,发现一货车疑似倾倒废液。常平分局以此货车为线索,展开近一个月的蹲守和倾倒点排查。2024年6月13日晚,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涉案人尹某驾驶一货车(不具备危废运输资质,内设置约10立方米的储液罐)在重点监控地段倾倒废液,执法人员立即控制了当事人并展开调查,经核算,倾倒的废液重量约10.9吨。经第三方评估鉴别,上述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9)。进一步询问调查,尹某近一年曾多次前往某废机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出售废油,多次从不同公司拉运过废油、废切削液等废液,并将其倾倒在多个镇街的多处路边雨水篦。
二、查处情况
尹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关于“(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尹某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市公安部门侦办。
此外,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将废液源头企业的违法线索函告属地镇街生态环境分局跟进查处,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损害鉴定评估。经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额总计13.35万元,后续将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三、案件启示
(一)法律法规越趋严格。2020年9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幅提高了涉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增加了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多重手段,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更加严厉的打击和更加强烈的震慑。
(二)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本案调查过程中,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借助交通监控系统快速锁定可疑目标,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线索后,立即函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两部门相互间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有力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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