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简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刊
摘要:2022年5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市迅速行动,共办理危险废物及自动监控行政处罚案件9宗,罚款约427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3宗,以下通报部分典型案例。
● 案例1:大朗分局查处陈某彬无证加工厂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件
● 案例2: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置案件
● 案例3:万江分局查处某五金制品店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 案例4:凤岗分局查处买卖废机油桶案件
大朗分局查处陈某彬无证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陈某彬无证加工厂未批先建,擅自设有废有机溶剂桶加工处理工序,现场堆放大量废有机溶剂桶,大朗分局依法对其查处并实施紧急查封,对实际经营者处壹佰万元罚款。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大朗分局执法人员依法线索到大朗镇屏山社区陈某彬经营的无证照加工厂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主要从事废有机溶剂桶回收加工处理,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设有废有机溶剂桶加工处理工序,设有切割机2台、压平机1台等主要生产设备,未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现场该单位未生产,但有明显生产使用过的痕迹。车间地面已作硬底化处理,2台切割机和1台压平机机器上及地面均有明显的固化的废有机溶剂,生产车间堆放有大量的已切割压平好的废有机溶剂桶铁皮和铁桶盖子,现场堆放约1291个废有机溶剂桶,其中装有废有机溶剂的桶约50个,约1.4吨,废有机溶剂渣2桶,空废有机溶剂铁桶约有1170个,空废有机溶剂胶桶约69个,废有机溶剂桶上贴有甲苯二异氰酸酯、聚醚多元醇、氨基丙烯酸酯、树脂、环氧丙烯酸酯偏苯三酸三辛酯等标签。大朗分局对该单位的3个车间大门实施紧急查封。
2022年5月17日,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大门的1条封条被撕开,车间主大门的锁被割断,生产车间仅剩194个废有机溶剂桶,其中有5个废有机溶剂桶内存放有废有机溶剂,约0.6吨左右,其余空桶和废有机溶剂以及废有机溶剂渣均被转移走,现场地面上已固化的废有机溶剂痕迹用沙土覆盖处理。分局委托检测公司对该单位生产车间内存放的废有机溶剂桶内残留的废有机溶剂进行取样检测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单位厂内堆放的6桶不明物质中,其中3桶不明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二、查处情况
陈某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9月28日对实际经营者陈某彬处壹佰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是建立涉嫌危险废物联合巡查机制。针对大朗五金加工制造多,涉及的废机油桶、废有机溶剂桶产量大的问题,大朗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应急、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进行联合定期巡查,信息互通,形成严打态势。
二是强化源头宣传教育和指导治理工作。从源头上对产危废单位进行积极广泛宣传教育,强化台账登记制度,形成产废、登记管理到转移处置一条规范合理的危废管理流程。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置案件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9日接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关于移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材料的函》,来文称,台山市检察院对邝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调查涉及的11家上游企业中,东莞市3家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请对有关企业依法查处。
一、案件简介
对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反馈的情况,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提前进行了安排部署,调取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收集到的证据和作出的相关文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
2022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东环二路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从原承租的四车间拆除搬离。执法人员联系了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易某配合调查。为核实转移危险废物是易某的个人行为还是易某履行方实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确定违法主体,执法人员采用视频通话的方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易某将危险废物转移给邝某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确认了违法主体为该公司。
经过现场勘查、查阅公安机关、检察院等证据材料和文书,以及对易某的调查询问,查明易某在以东莞市某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东环二路厂房四车间生产经营期间,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6月20日和2019年7月11日擅自将共约31.5吨的含铜废液(危险废物类别:HW22)交给未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于2020年已经发现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调查,并一直进行刑事侦查和审理程序,因此案件未过追溯期。
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壹拾捌万元罚款。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2年8月11日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另外两家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也已依法查处。
三、案件启示
一是法律法规越趋严格。因为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倾倒、堆放往往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2021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幅提高了涉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了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多重手段,必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更加严厉的打击,更加强烈的震慑。
二是执法注重打击全链条,加强联动沟通。危险废物的案件,往往链条较长,包括危险废物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环节,涉及当事人较多,且往往涉及多个地域。该案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处置单位进行查处,追查到11家上游企业,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等多个部门,该案件的顺利办理,为日后涉及多部门跨区域执法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万江分局查处某五金制品店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万江分局通过第三方专管员线索巡查,迅速查处一宗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并处60万元罚款。目前,万江分局已启动生态损害赔偿,遏制非法处置危废环境违法行为,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万江分局通过专管员线索巡查,发现某五金制品店的钻床在使用过程中有白色生产废水散落在车间地面上,钻床附近地面残留有白色生产废水,废水经钻床地面周边的集水渠收集后流向墙边的孔洞。经调查询问,实际经营者表示钻床在使用过程中加入自来水稀释的切削液进行冷却,同时为了防止生产废水在车间积存,其在集水渠墙边的位置开凿了孔洞。执法人员根据该单位提供的切削液检测测试报告,对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2021版)》的内容,可明确案涉白色生产废水属于“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中的“900-006-09 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危险特性为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同时为了查明白色生产废水的具体流向,执法人员进行了试水试验,勘察发现白色生产废水经厂外污水渠壁流入污水渠内,最终经该渠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通过分析污染来源和污染排放行为关系、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受体暴露的可能性、环境介质污染物与污染源的一致性等,确定了危险废物倾倒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此可判定本次固体废物倾倒涉事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要素均受到了损害。目前,万江分局正在开展生态损害评估工作。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有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的相关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处60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该案的成功办理,离不开万江执法人员的良好专业素养和高度责任心。执法人员根据倾倒白色废水的特征不断推敲,同时结合现场证据进行分析研判,最终作出精准判断。
(二)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打好打赢固废污染防治攻坚战。本案既依法追究了污染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又通过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要求污染行为人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兼顾了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助推东莞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凤岗分局查处买卖废机油桶案件
凤岗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两打”专项巡查时在雁田村红石路发现疑似非法处理危废的企业,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处置。
一、案件情况
现场调查发现,涉事企业为某再生资源公司,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露天场所堆放有被绳子绑在一起的346个总重约80公斤的废机油桶(HW49),桶内残留有机油渣,部分桶身标有某汽车品牌的信息,该公司并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及危险废物储存场所。
经查阅资料,执法人员确认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经询问,有关人员称并不知道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是某4S店员工将废机油桶贩卖给该公司。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现场拍照存证,拟立案处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
之后,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已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处理合同,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展示废机油桶照片,负责人承认照片中的废机油桶为其公司所有。查阅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建立机油出入库台账,无法出示2022年3月至6月的危废管理台账。通过详细调查,发现是该公司保洁人员通过三轮车将废机油桶转运贩卖给涉案的再生资源公司。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凤岗分局对东莞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立案处理。涉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将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东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处至少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凤岗分局表示,将对涉废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将服务引导企业做好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助力东莞“无废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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