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二期)关于我市逾时未在“全国平台”上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企业的情况通报
根据《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7〕67号)及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部署,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要求主动开展自行监测,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完成与“全国平台”系统的联网。对此,我局将不定期对“全国平台”的企业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按时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企业向社会进行通报。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29日,我市在“全国平台”系统上逾时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含数据未联网、方案未提交)的企业共计2家,分别为东莞市捷盛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优力帕克包装有限公司,现予以通报。详细情况见附件。
自主监测及信息公开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逾时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二十三条,视情况采取相关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请相关企业自觉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按时填报、补报信息。另外,为加强工作交流,请各企业环保负责人加入自行监测工作交流QQ群:711156865(三群),“全国平台”和自行监测相关事宜疑问均可在群内直接咨询我局工作人员。
附件 我市逾时未在“全国平台”上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企业情况.docx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01月03日
(联系:辐射科技与标准科;电话:0769-23391200)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