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关于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工作通知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数据公开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7〕67号)要求,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监测信息主动公开。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文件要求主动开展自行监测
自主监测、自主记录、自证守法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此,排污单位在取得国家排污证后,应当主动按照其排污证副本所规定的内容,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所要求的内容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通过自建实验室或委托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需按《总则》要求妥善保存并归档备查)。
二、通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统一组建的数据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为对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公开进行统一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了“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简称“全国平台”,登录账号见附件并不定期更新。网址:https://wryjc.cnemc.cn/),并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在取得国家排污证后3个月内完成自行监测数据与“全国平台”联网,即将监测结果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
三、“全国平台”工作流程简述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提交审核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登录系统,网上编制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应涵盖废水、废气、无组织、厂界噪声等。“全国平台”操作流程:登录“全国平台”企业账号,点击进入“数据采集”,在“监测方案信息”中选择“当前编辑”方案后点击“编辑”,按照系统“帮助中心”操作指引完成方案编制,保存并生成正式方案。
(二)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企业应根据当前在用或待执行的方案内容,及时更新检测计划或重新签订相关委托服务协议书,开展监测活动,按要求备案保存相关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三)按时进行信息公开
监测结果出具后,企业应按时将数据录入“全国平台”。操作流程:登录“全国平台”企业账号,进入“数据采集”,“手工监测结果录入/在线监测结果录入”中,在对应采样日期的台账里完成数据填报与发布。
四、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措施,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为加强工作交流,请各企业环保负责人加入自行监测工作交流QQ群(暂计共四个群,各群讯息相同,各企择一而进即可。QQ群号:
327072239(即将满员)、254469585(即将满员)、711156865(即将满员)、650097341(即将满员)、479829929(即将满员),1037161708(即将满员)、477354521)。“全国平台”和自行监测相关事宜疑问均可在群内直接咨询我局工作人员。
(20230705)全国平台企业库信息(5358家 含登录账号;初始密码为wryjc@123).xls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联系人: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万先生;联系电话:0769-233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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