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平台”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情况2019年第三季度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9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粤环〔2019〕7号)、《关于开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抽查的通知》(东环函〔2018〕4663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抽取东莞市茶山横江华骏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进行2019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工作情况检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纳入2019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工作的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资料清单
1. 《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表》(附件2,简称《情况表》)扫描件。请按表格设置填写内容并在表末加盖企业章。
2. 仪器检定/校准文件资料扫描件。对于企业内已通过验收在用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仪器,提供该设备的最近期的检定证书封面扫描件;对于企业自买自用的实验分析仪器,提供该设备的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检定(包括自检、送检)和校准(包括自校、送校)结果页扫描件。
3. 以下记录报告扫描件
(1)对于企业依托自建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的监测项目,请提供该自建实验室的相关原始记录及结果报表,包括:样品采集记录,样品运输、储存、交接记录,样品分析记录,质控记录,数据结果报表。
(2)对于企业委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代为进行检测分析的监测项目,请提供该机构出具的监测结果报告(盖章签发版)及报告涉及的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记录,现场监测记录,样品运输和保存记录,样品分析测试记录(含标准曲线图、仪器谱图等)以及检测结果记录表等。
(二)资料要求
1. 本次检查范围是企业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进行采样检测的所有监测记录、报表和报告。
2. 上述资料内容应确保完整性、真实性,扫描清晰。其中,《情况表》必须加盖企业业务章或企业公章。
3. 企业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某项资料的,例如企业无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或无购置自测仪器、某项目暂未监测、某报告暂未出具、某记录仍需整理等,企业必须在《情况表》最末“备注”注明情况或解释缘由,否则将视为懈怠开展自行监测或涉嫌数据记录失真伪造。
(三)报送时间
请相关企业将上述资料按类型分类文件夹后一并打包,于2019年9月9日前发至东莞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工作邮箱(邮箱网址:dghbjfusheke@163.com)。
二、工作交流
为加强工作联系,各企业环保负责人可加入自行监测工作交流QQ群:群号:327072239(一群,已满)、254469585(二群)、711156865(三群),三个群只加其一即可。群内企业可直接下载查阅《检查表》填报模板等资讯,或直接在群内咨询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工作人员。
附件1 2019年第三季度抽查检查企业名单.doc 附件2 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表.doc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7日
(联系人:万承浩、陈嘉琪;联系电话:0769-233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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