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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专项工作结果公示的通知

时间:2021-12-30 16:24:52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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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粤环办函〔2021〕23号)《2021年广东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压实东莞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我局在202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实施了2021年度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项目工作,对我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抽取共255家作为项目实施对象,对其自行监测情况进行评估及帮扶指导,按其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同步进行污染物监测。

       现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向社会公布相关结果(附件)。

       经过本次专项工作,我局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加深了认识理解,并在接下来将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一)针对本次工作结果,持续跟进企业后续整改。对根据文件要求,对于评估结果“不规范”的排污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并在整改限期后及时开展复查复评估。对于企业拒不整改或存在未按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的,严肃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二)持续加强我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能力建设。通过微信公众号推文、宣传讲座、网络课堂、邀请专家面授示范等形式,切实加强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工作质量的规范性控制,严格规范持证企业以及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执行国家有关监测规范和标准的最新要求,加大力度增强我市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机构承接企业自行监测相关技术工作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持续强化排污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一是强化企业对自行监测结果及数据联网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主体意识,督促按证排污、按证守法。二是严格监管社会三方机构对企业数据的终身负责制,增强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责任感。三是做好导入引向的统筹角色,把控环境服务中介机构市场,在“端平一碗水”的同时尊重优胜劣汰、简除烦苛。

       (四)进一步履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管职责。注重提升“市-镇”两级管理部门对企业证后工作的监管水平,持续完善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镇街分局专人专项专责,帮扶基层环境主管部门提升对企业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附:帮扶指导结果汇总表.pdf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万承浩;联系电话:0769-233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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