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专项工作结果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广东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实施方案》文件部署,为进一步压实东莞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我局在2020年8月11日至10月30日期间实施2020年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专项工作,对我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均为2019年12月31日前)的排污单位中共抽取计61家,对全部61家企业对其自行监测情况进行评估及帮扶指导。
现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向社会公布相关结果(附件)。
经过本次本次专项工作,我局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有深一层的认识理解。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强以下方面工作:
(一)针对本次工作结果,持续跟进企业后续整改。对根据文件要求,对于评估结果“不规范”的排污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并在整改限期后及时开展复查复评估。对于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严肃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理。
(二)持续加强我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能力建设。通过微信公众号推文、宣传讲座、网络课堂、邀请专家面授示范等形式,切实加强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工作质量的规范性控制,严格规范持证企业以及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执行国家有关监测规范和标准的最新要求,优先培育一批自行监测工作较规范的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全面铺开。与此同时,加大力度增强我市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机构承接企业自行监测相关技术工作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持续强化排污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一是根据“排污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对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切实遵守并贯彻相关技术规范。二是根据“谁出数、谁负责”,严格监管第三方机构对监测数据质量的终身负责制意识,增强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责任感。三是做好导入引向的统筹角色,把控环境服务中介机构市场,在“端平一碗水”的同时尊重优胜劣汰、简除烦苛的市场规律。
(四)持续履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管职责。针对本次检查结果,帮扶指导各镇街属地落实对企业的后续整改情况落实;进一步完善我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按“市级统筹、镇级监管”的模式,持续落实镇街分局专人专项专责,帮扶提升基层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万承浩;联系电话:0769-233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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