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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持续更新】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时间:2024-08-01 17:12:27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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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为持续推动落实我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更有效宣传普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定要求,警示促使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监测工作合规合理开展,现对国内相关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法律法规或文件内容进行整理梳理与汇总分享。

      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制定自行监测方案,送审并按最新的方案内容开展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公开,按时完成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网址:https://wryjc.cnemc.cn/)自行监测数据联网工作。


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

第三十八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四、《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六、《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

第4.1:“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第4.3:“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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