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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排污证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及信息逾时联网及公开的情况通报(2020年第一期)

时间:2020-01-16 12:00:00 来源:全国平台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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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生态环境分局、滨海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根据《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7〕67号)及省生态环境厅部署要求,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文下简称“排污证企业”)应当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主动开展自行监测,并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完成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文下简称“全国平台”)的自行监测数据联网和信息公开。

        根据2020年1月1日时“全国平台”系统上的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我市自行监测数据及信息逾时联网及公开的排污证企业共计39家。为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现对这39家企业予以通报,详细情况见附件一。

        请相关企业自觉强化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填报、补报信息,具体填报、补报步骤方法见附件二、三、四。另外,对于已在“全国平台”补报信息的企业,经我局实时查实数据情况后将在下一期通报中更新。

        为加强工作交流,请各企业环保负责人加入自行监测工作交流QQ群(暂计共四个群,各群讯息相同,各企择一而进即可。QQ群号:327072239(满)、254469585(满)、711156865(满),650097341)。“全国平台”和自行监测相关事宜疑问均可在群内直接咨询我局工作人员。

    


附件1  我市逾时未在“全国平台”上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企业情况.docx

附件2  自行监测工作须知.docx

附件3  全国平台数据情况自查自检.docx

附件4  全国平台企业库名单(截至2020.1).xls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6日             


(联系: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电话:0769-233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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