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再度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8月15日是第4个全国生态日,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全新发展阶段。在此重要节点,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主办的“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再创佳绩:该案继2025年12月26日入选了由生态环境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后,再一次成功入选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
该案是2019年4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发现线索,经调查评估、多轮磋商及司法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其中26家企业按份承担赔偿费用共计约5762万元,并推动属地镇街投入1.18亿元开展全面环境整治,对处理历史型、叠加型污染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坚持高位统筹,系统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程
涉案电镀基地的涉污企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陆续落地投产。受当年发展条件制约,大量“三来一补”业态衍生出诸多历史遗留环境顽疾:如区域缺乏统一空间规划,未配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长期持续排污累积形成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在工作推进中,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未将该案简单作为单一污染事件处理,而是将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行动,统筹实施全域综合整治与提质升级,推动历史遗留环境问题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
坚持修复优先,把生态恢复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为修复生态环境,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实施综合整治,同步推进储纳废水的坑塘修复与基地企业关停搬迁,同步推进环境修复与落后产业腾退。
推进污染源头治理是重中之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处理坑塘污水、坑塘底泥的同时,积极推动涉案基地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收集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并强化监管执法,有力提升基地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区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为保障各项整治任务高效落地,东莞市成立专项工作专班,全面统筹、牵头抓总坑塘清理整治各项任务。专班坚持定期调度、多方会商,常态化组织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协调研讨,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场地转运、工艺施工、安全管控等各类难题精准研判、靶向破解,同步压实各方工作责任,理顺协同联动机制,持续加快整治项目建设落地进度。
源头管控同步发力,推动涉污企业搬迁。由时任市委副书记任组长,下设现场指挥部统筹现场搬迁整治事宜,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涉污企业搬迁至统一收集处理的新型电镀园区集中管理。截至2022年底,原基地企业均已全面关停生产、停止排污。
坚持“谁污染、谁修复”,以完整证据链划定责任
在推进生态修复的同时,该案的损害赔偿追索工作也面临困境,集中体现在历史遗留问题多、涉案企业主体多、赔偿金额大等方面,如何科学划定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是诉讼阶段需要破解的关键问题。
该片区的污染由多家企业长年排污叠加造成,前期没有类似的判例可供参考。面对难点堵点,市生态环境局及时调整思路,全面梳理每家企业的涉刑移送情况、过往处罚记录、废水突击采样结果以及对企业内各产污环节进行分析评估论证等工作,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各企业的不同过错和污染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处理,划定了按份责任。基于这种责任认定方式,法院审判时结合市生态环境局的办案思路,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开创性地划定了企业赔偿义务。
经过前期的不懈努力,片区内受损的环境得到修复,根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该区域重金属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已完全消除,区域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水平,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监测结果无异常,基本达到“消除事件影响,恢复该区域原有功能属性”的总体整治目标。
该案件的判决,既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也是我市运用法治手段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生动实践。下来,市生态环境局以此典型案例为抓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率先发力、持续创新、固化机制,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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