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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依法查处!

时间:2026-06-29 20:37:1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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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型柴油车是移动源污染的重点排放源,擅自改装重型柴油车尾气处理装置将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加。近日,大岭山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擅自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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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岭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两辆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载排放系统温度传感器连接处加装了垫高螺丝,导致温度传感探头远离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治理烟气温控测试位置,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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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五千元罚款。

  大岭山分局提醒各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SCR系统温度传感器、氮氧传感器及其线路等是尾气处理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被干扰、破坏或拆除,会造成尾气处理装置无法正常运行。擅自改装或破坏尾气处理装置不仅违法,更会加剧大气污染。请自觉遵守环保法规,确保污染控制装置正常运行,共同守护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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