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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坤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暗管偷排生产废水被举报查处

时间:2026-01-06 20:18:4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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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组建检查组,对锦坤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过连续多日调查,该企业通过暗管偷排生产废水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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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

  2025年12月下旬,省生态环境厅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位于沙田镇立沙岛的锦坤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偷排生产废水的嫌疑。省厅、市局、分局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立刻行动,组建联合检查组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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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嫌偷排区域进行挖掘查找暗管

  从12月30日起,检查组连续数日在厂区内部溯源、从河道排放口开挖溯源两个方面进行排查。1月4日在厂区外围墙下挖掘出一段波纹管,与厂区内挖掘发现的一段波纹管口径、材质完全一致。把厂区内外两段波纹管内的残留物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波纹管内残留污泥与生产废水中的挥发性物质高度一致,可证明该企业存在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排到旁边河涌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主要从事大豆压榨食用油后产生的副产品(皂脚)进行加工、销售,生产过程产生酸化油废水。该企业具备环评审批手续,每日产生废水130立方米。正常情况下,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公共污水管网送往立沙岛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怀疑锦坤公司为节省处理成本,偷排生产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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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的厂区外波纹管(左)和厂区内部波纹管(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将对此案件继续深入调查,查明企业违法事实,全面固定证据,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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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企业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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