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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街: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

时间:2025-08-10 20:25:3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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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厚街分局严厉打击各类许可证后环境管理违法行为,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的线索,近期查处了一起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典型案件。

  6月初,厚街分局工作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辖区内某皮革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数据联网存在异常情况: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分局工作人员发现该企业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但系统内查无2023至2024年度期间的自行监测数据,初步判断该企业涉嫌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6月25日,厚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该企业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单位。该企业现行在用且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废气排放口(DA001)的挥发性有机物和废气排放口(DA002)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监测项目,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无法提供完整且规范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在2023至2024年期间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对相关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该企业2023年对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仅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在2024年1月至8月期间未对废气排放口(DA002)的氮氧化物开展自行监测,不满足排污许可证“至少每半年一次”的监测频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双笔录,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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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7月25日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企业处3.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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