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了抓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制度、有抓手、能落地。9月9日,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四项配套办法,连同《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制度体系,为东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实施提供支撑。
四个配套办法支撑赔偿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但如何赔偿,是个老大难问题。
2019年5月28日,东莞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际工作中,出现诉讼费时耗力等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没有及时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资金迟迟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受损生态环境迟迟得不到修复。
按照国家方案和东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磋商、诉讼、评估、修复等一系列过程,为了使得该制度能在东莞能够落实落地,有必要对磋商、诉讼、评估、修复等一系列过程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当前工作实际,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和《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从磋商、修复、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四个层面,全面配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具备可实操性。这四个配套办法明确了磋商、修复、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四个方面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相关的工作程序。
五类情形适合磋商机制
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东莞成立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东莞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负责统筹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行工作,解决重大疑难、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赔偿情况修复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损害赔偿需要赔偿义务人支付清除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修复、其他应当赔偿的等五方面的费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市政府将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开展的磋商活动。同时,明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管、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过构建磋商机制,与诉讼进行衔接,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更好地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权。
让损害者担责,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东莞,生态环境损害出现五类情形适用磋商机制: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在国家、省级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数量巨大”等情形,或通过环境损害评估确认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且符合上述情形的;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后,工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磋商时间。磋商可以采取多轮磋商方式,但原则上不超过三轮。每轮磋商结束后,应当形成磋商记录,经磋商各方核对后签字;赔偿义务人拒绝签字的,视为终止磋商。
损害赔偿资金“专款专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制度体系,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申请的提出、审核与拨付、资金监督、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范。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按照“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原则,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分类管理原则,由生态环境损害相应主管部门(包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管、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执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实行“专款专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原则上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工作。无法修复的,可由市政府与损害地镇街(园区)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替代修复。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损害相应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公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案件如何筛选,调查如何开展,评估和鉴定如何实施,磋商的具体内容、形式、程序,修复开展的方式、主体、监管验收要求,全过程中的资金如何使用及如何监督管理等具体问题。四个配套办法将对上述具体问题给出可操作的解决方法,让赔偿及赔偿金的运用均在阳光下进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从源头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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