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央督东风,建生态东莞”系列(十)
(一)持续推进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十三五”期间已颁布实施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项,包括《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十四五”时期,为破解我市生态环保管理难点,持续推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将《东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列入东莞市2021年度立法项目预备项目,其中《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正申报2022年度正式立法项目,《东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拟推动作为2022年政府规章项目。
(二)持续完善规范性文件体系。2018年至今,共出台涉生态环境领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份,现行有效文件5份;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19份,现行有效文件17份,为污染防治攻坚从“加强源头管控”到“持续过程监督”和“强化末端治理”制定政策依据,创建长效机制。其中《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属于国内较早、广东省省内首份印发的地级市规制出租人出租物业环境污染责任的规范性文件。
(三)持续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我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一直走在全省前列:我市是全省较早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地级市之一,是全省较早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地级市之一,也是较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的地级市之一。其中我市办理的洪梅镇梅沙村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件是我省首宗通过诉讼判令当事人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目前在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截至目前13宗),我市也位居全省前列,一直得到省生态环境厅的表扬。另外,目前东莞也是我省较早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席会议制度(2021年3月26日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较早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席会议(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席会议)、较早完成生态损害赔偿四个配套办法(《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并印发的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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