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20万元!东莞市扫黑除恶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公布
为了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统一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市扫黑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扫黑除恶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东莞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市公安局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东莞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内容未被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掌握,或者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如涉及到立功及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认定。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的,对于举报人不予奖励。
3.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不予奖励。
4.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奖励范围
(一)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一)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十二)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四、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万至10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纪委监委查处,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受贿罪批准逮捕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附则
(一)各镇街(园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分局(及有关成员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二)各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举报方式
1.来信举报: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西楼东莞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000;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南路3号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008。
2.来访举报: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南路3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3.电话举报:110或0769-23055555,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记录举报情况。
4.邮件举报:举报人可登陆“东莞警察网”的举报邮箱进行举报,网址为http://www.gddg110.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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