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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关于明确我市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0-06-11 08:53:42 来源:生态环境部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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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工作,更好地促进企业主动改进环境行为,根据《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实施信用修复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信用修复的对象和类别

  上一年度经我局或省生态环境厅初评或公布,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等级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企业可申请环境信用修复一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包括即时修复和常规修复:企业在初评反馈结束前可申请即时修复环境信用一次;在评价结果公布后六个月内可申请常规修复环境信用一次。

  通过信用修复的,可使企业信用等级上调一个等级,但不得多次修复或上调多个等级。已通过即时修复的,评价结果公布后,不再接受企业提出的常规修复申请。

  二、信用修复的条件

  申请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完成所有扣分及“一票否决”指标的有效整改;

  (二)企业自评价年度之后至申请修复期间未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

  (三)企业自评价年度之后至申请修复期间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三、不同意信用修复的情形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意企业信用修复:

  (一)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移送或提请公安机关使用行政拘留措施的;

  (三)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的;

  (四)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如下5种:

  1.涉及重污染工序〔电镀(化学镀)、漂染、牛仔布洗水、制革、造纸、阳极氧化、酸洗、蚀刻、燃煤燃油锅炉〕的建设项目未批先投或未验先投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及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评价年度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同等类别行政处罚的;

  4.评价年度存在2次及以上同等类别(水、气、噪声类别)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5.评价年度存在群众反映较大,且经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罚)的环境污染重复投诉案件。

  (五)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故的;

  (七)阻挠、拒绝、不配合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现场监测的。

  四、信用修复的申请材料要求

  (一)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申请函(书)、信用修复整改报告(阐明企业上年度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简要介绍企业各项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承诺落实情况,要有详细时间节点);

  (二)证明材料:涉及信用整改工作的环保审批/验收意见、监测报告、监察执法证据、废物转移合同/联单/备案文件、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意见等。须同时提交书面和电子档材料。

  各相关部门、各环保分局应加大对“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的监察力度和现场监测频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促进企业自律,不断改善企业环境信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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