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注意啦:在复工复产同时也别遗漏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哦!
伴随建国以来最长的一个春节假期结束,很多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对于已恢复生产并有产生污染物外排行为的排污单位,要记得同步做好所排放污染物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自行监测工作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凡已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均需自觉开展自行监测,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写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对所排放的废水、废气(有组织、无组织)、厂界噪声等污染物开展监测。
为实现对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公开进行统一管理,由国务院统筹,生态环境部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了“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简称“全国平台”),并明确要求“发证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完成与数据管理系统的联网”,即将监测结果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全国平台”网址:
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1、方案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编制方案过程中,企业可以自主操作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代为操作编制方案。另外,为实现企业数据联网与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平台”编制生成电子版的自行监测方案。
2、自行监测内容
监测信息包括:废气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无组织排出的厂界大气污染物以及声源或厂界噪声。若有特殊要求及情况,还应包含排污单位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雨水排口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
3、工作依据
(1)各企业的国家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载明并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详细内容可通过政府官方网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syssb/xkgg/xkgg!licenseInformation.action,输入企业信息并进行检阅。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有明确指引。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的生态环境标准-标准查询栏目: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输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进行搜索下载。
(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在监测结束后,妥善保存相应监测报告以及原始监测记录。
自行监测过程中,企业可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代为自行监测;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主开展(自买设备开展的需严格执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要求)。
(三)通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统一组建的数据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将监测结果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为保证监测数据发布时效性,在监测报告出具后,排污单位应当完成监测结果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工作。
全国平台”工作流程、步骤
(一)进入企业Q群下载资料:《全国平台企业库名单(含登录账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全国平台”数据情况自查自检》,认真学习。(目前企业Q群共计有四个群,各群讯息相同,企业请勿重复加入。群号:327072239(满)、254469585(满)、711156865(满),650097341)
温馨提示:全国平台方案编制是通过登录网址后在网上直接编辑提交的,不存在“方案上传、表格图片上传、方案导入”的说法。
(二)登录“全国平台”并自行激活账号:登陆全国平台(账号见群文件《全国平台企业库名单(含登录账号)》自行检索;初始密码:8888)
1、登录“全国平台”:
方法一: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端登录账户后,在监测记录模块进入到全国平台。
方法二:直接登录平台网址。即:
2、激活账号填报功能:
点击“数据采集”,点击分菜单栏“本季企业用户管理”,点击编辑,选中“填报用户”权限后保存。
(三)激活账号后,重新登录平台
1、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点击“数据采集”,在分菜单栏“企业信息填报”处点击“基础信息录入”,在右侧显示的信息栏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文件(尽可能填报完整)。
温馨提示:该原有信息为国排证副本自动关联。
2、在线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1)点击“数据采集”,在分菜单栏“企业信息填报”处点击“监测方案信息”后,右侧会自动显示方案内容。该原有方案为国排证副本自动关联,原有信息不完整。
(2)选择“当前编辑”后点击“编辑”,进入编辑模式。方案编制工作内容可概括为四项:
一是企业需要认真对照《指南》等文件要求,对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标准名称、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等所有内容进行调整与完善。编制步骤操作可点击“如何编制方案”进行学习。
温馨提示:若对应行业技术指南暂未发布,则参照《总则》、排污证、环评批复等文件规定进行,待行业指南发布后再根据指南对方案内容进行二次修改。
二是排污许可证同步过来的方案,有时频次单位显示为“1次/1null”,选择版本号选当前编辑,点击编辑按钮,点击具体项目名称(如:颗粒物),重新点选正确的频次,并提交就可以。
三是根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要求,在方案中的完善无组织点位监测信息。
温馨提示:按监测规范,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需设置上风向监测点1点、下风向监测点3至5点,各个监测点的监测因子、信息均为相同。可参考模板:
四是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在方案中增补厂界噪声点位监测信息。
注意:按监测规范,噪声监测点位应按照《技术指南 总则》5.4条款,在厂界设置多个监测点。可参考模板:
(四)完成方案编制后将方案保存提交:
1、点击“保存成方案”并按以下模板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暂存”:
2、在分菜单栏“监测方案管理”点击“提交”:
系统提示方案提交后,排污单位主动提醒负责方案审核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尽快进行审核。
温馨提示:若方案内容审核不通过回退,企业要先在“监测方案管理”中把回退的旧方案删除,才可以进入“监测方案信息”中重新编制修改方案并保存新方案再提交。
(五)待方案内容审核通过后,企业要按方案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准备并开展自行监测相关事宜。
准备完毕后(譬如已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商榷商定委托监测采样事宜),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把自行监测采样检测的具体日期告知方案审核部门,方案审核方根据采样时间设置方案执行。
温馨提示:方案未执行视同于数据完成率为零。只有到达方案执行日期后,系统才能按照方案内容自动生成填报任务,企业才能填报数据并联网。
(六)按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温馨提示:在我局组建的四个企业Q群内均有超级、超级、超级详细的数据填报教程哦!以下以录入手工监测结果为例说明:
1、登录“全国平台”点击“数据采集”,点击“手工监测结果录入”,在日期台账选择具体采样日期。
2、根据实际监测的项目,选择废水、废气、无组织、噪声项目或者周边环境的监测结果进行监测数据的填报。
3、填报后依次勾选该行最右边小框框后可直接点击“发布”。
(七)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方案执行后自行设置不监测。
温馨提示:在我局组建的四个企业Q群内均有超级、超级、超级详细的不监测原因设置教程哦!
八、如对自行监测工作有疑问,可在QQ群内询问(暂计共四个群,各群讯息相同,各企业择一而进即可。群号:327072239(满)、254469585(满)、711156865(满),650097341,群内有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解答相关事宜;
若对平台系统技术有疑问,请加入全国平台企业交流QQ群:655355450或直接致电技术支持电话。太极公司(全国平台运维方)技术员接受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途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关于对我市“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未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企业进行不定期通报的通知》(东环函〔2018〕4420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在局公众网:http://dgepb.dg.gov.cn.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处开设“监测管理”专栏,不定期对我市企业在“全国平台”上的自行监测工作未按时进行信息公开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排污证核发部门、发证时间、系统上的方案状态、数据联网限期、逾时情况、数据完成率等。
(四)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公众舆论监督: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在局公众网:http://dgepb.dg.gov.cn.的“数据中心-公开目录导航-污染源监测”处设置“企业自行监测公开情况”链接,关联至“广东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实时公开企业在“全国平台”的监测结果及数据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方案、年度监测报告、未开展监测信息等。
更多自行监测事宜,可咨询联系市生态环境局 监测与辐射管理科:0769-233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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