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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台湾居民在我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2009-10-12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台湾居民在我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居民在我省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从事的经营範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养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电脑服务业、软体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业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製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谘询和企业管理谘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办个体工商户的,可从事上述项目的经营。

叁、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种植业、养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其营业面积不受300平方米的限制。

四、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範围、从业人数和经营场所面积等事项与港澳居民个体户保持一致,按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国家对台湾居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台湾事务办公室彻实施有关政策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章)

二00九年八月叁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