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查漏补缺阶段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普查办:
根据东污普办〔 2008 〕 12 号《关于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查漏补缺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安排,各镇街普查办须于 4 月 30 日前完成污染源普查查漏补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做好报表登记汇总及移交工作
请各镇街对查漏补缺阶段所有已完成的普查报表进行收集整理和登记汇总,并在 4 月 30 日下班前把新增已普查企业清单 ( 见附件 1) 和所有已完成的普查表按工业源详表、工业源简表、生活源普查表、集中式污染源普查表分箱装好,并加贴统一样式封条 ( 见附件 2) 、盖章后送至我办。
二、做好上报 GPS 坐标测量数据工作
请各镇街在 4 月 30 日下班前将工业污染源地理坐标( GPS )测量数据按照我办《关于工业污染源地理坐标( GPS )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格式及技术要求,以 EXCEL 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我办。
附件: 1 、已普查企业清单
2 、封条样式
二 〇〇 八年四月二十二 日
(联系人:叶慧芬;联系电话: 13560153478 22862616 )
附件 1 :
新增已普查企业清单
镇街:
注: 1 、编号指镇(街)对企业的档案编号,从 01 开始,同时用铅笔登记在普查表格的右上角 。
2 、分类指工业源详表、工业源简表、住宿餐饮业普查表、居民服务业普查表、集中式污染源普查表。
附件 2 :
×××镇(街)
普查办封条
(×××源××表 号— 号)
二〇〇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