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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本单位编制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到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zwgk.dg.gov.cn/)或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http://dgepb.dg.gov.cn/)上查阅,也可以到本单位填表申请。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单位领导及分工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市政府制定的与环保有关的规章;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或本单位名义发布的与环保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等。

  (四)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五)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主动公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信息

  (六)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年度环境状况公报等。

  (七)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单位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重大建设项目的环评公示、受理公告、审批情况、验收情况;通知公告、工作动态、人事任免等。

  附:东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附件1);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网站栏目)(附件2)。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公开网址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http://dgepb.dg.gov.cn/);指定地点为: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9号胜安大厦;邮编:523000。本单位还采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网上主动公开的信息留存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届时,申请人可到本单位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公开工作。

  2)受理机构: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接受渠道及注意事项:

  ①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本单位书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填写《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http://dgepb.dg.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复制有效。申请人可现场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交申请,亦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②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http://dgepb.dg.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依次按提示点击申请,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网上申请亦需要按提示上传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用以审核。

  ③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④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审查受理:

  ①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②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指导申请人补正信息。

  ③通过受理的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根据职能分工交办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

  5)答复申请:

  ①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②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③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将严格按照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6)收费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附件4)要求,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

  按件计收: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经判断需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附件5)

  三、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单位名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受理机构: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处理机构: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单位、各科(室)及各分局(提供具体信息资料)

  答复机构: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含办理信息收费)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9号胜安大厦

  邮政编码:523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23391061;传真:23391001

  电子信箱:gddghbj@dg.gov.cn

  四、监督方式

  1、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投诉举报;亦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这种情形,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东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附件2: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网站栏目).xlsx

附件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5: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doc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