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注销以下排污许可证,特此公告。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
索引号: | 11441900MB2C90178X/2025-0036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名称: | 排污许可证注销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18 | |
主题词: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注销以下排污许可证,特此公告。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 | 注销原因 |
1 | 东莞市朗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91441900MA55XNJL6M001P | 2026年9月6日 | 终止排放污染物。 |
2 | 东莞市汝丰印花有限公司 | 91441900MA56E00246001P | 2026年10月26日 | 终止排放污染物。 |
3 | 东莞市鑫瑞风印花 有限公司 | 91441900MA53A9CF7B001P | 2030年1月23日 | 终止排放污染物。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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