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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78X/2023-0057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7-06
名称: 石碣: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后果严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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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后果严重!

发布日期:2023-07-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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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堆放在污水处理站污泥压榨机房内,部分污水处理污泥堆放在污泥压榨机房外。

  近日石碣生态环境分局持续开展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共检查70家企业,发现15家企业存在标识牌不规范等问题,均已责令整改;发现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存在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问题,已立案查处。

  据了解,该电子科技公司已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部分堆放在污水处理站污泥压榨机房内,约有9.25吨;另有部分露天堆放在污泥压榨机房外,约1.25吨。污泥压榨机房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露天堆放的污水处理污泥没有设置围堰,没有做防渗漏措施,地面留有水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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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压榨机房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露天堆放的污水处理污泥没有设置围堰,没有做防渗漏措施,地面留有水迹,旁边有一个污水井口。

  此外,该企业的危废仓库内堆放有污水处理污泥和清洁工具,存在混合存放的情况,且该危废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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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存放污泥的危废仓库内堆放有污水处理污泥和清洁工具,存在混合存放的情况,且该危废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针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其制作双笔录立案查处,并现场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下来石碣生态环境分局将跟踪该企业的整改情况,同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法条解读

  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