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东莞市铖泰金属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引用无效、相关环境要素评价内容不全的质量问题。2020年7月29日至31日,我局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分别告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主持人。送达《关于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的告知函》(东环函〔2020〕104号)之日起7日内,我局没有收到书面陈述和申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对东莞市铖泰金属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德立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韩焉给予通报批评,对东莞市德立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韩焉分别给予失信记分5分。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铖泰金属技术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