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计划通过微信平台举报方式对举报冒黑烟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有奖举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0年7月16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以书面、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函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关于东莞市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401室
联系电话:0769-23391068
邮箱:hbjcqs@sina.com。
附件:关于东莞市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日
附件
关于东莞市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共建“东莞蓝”,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市将对市民群众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奖励,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条件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有奖举报。
(一)举报范围
本方案中所称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奖励条件
1. 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视为符合奖励范围的举报,予以奖励。
(1)举报的冒黑烟车辆必须是东莞市牌照,并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举报的冒黑烟机械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举报冒黑烟车辆需提供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辆冒黑烟时间、车辆冒黑烟地点、能清晰反映车辆特征及冒黑烟现象的视频资料;举报冒黑烟机械需提供冒黑烟机械工地(场地)名称、工地(场地)详细地址、机械种类、机械工作冒黑烟时间、能清晰反映机械种类及冒黑烟现象的视频资料。
(3)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举报人同名银行账户。
(4)同一辆冒黑烟车辆(机械)同一周期多人举报的,按时间顺序属于最先举报的。“同一周期”是指生态环境局收到该车(机械)首个举报时间起至该车(机械)经生态环境局责令完成维修复检合格时间为止;“最先举报”是指最先提供举报材料(1)-(3)经核实真实有效。
(5)在公告有效期内举报的。
(6)符合上述奖励条件(1)至(5),并按举报顺序属前600辆(含)的。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举报,不予奖励。
(1)虽符合上述奖励条件1(1)至(5),但按举报顺序属600辆之后的。
(2)未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举报人同名的有效银行账户等信息的。
(3)同一辆冒黑烟车辆(机械)同一周期多人举报,按时间顺序不属于最先举报的。“同一周期”是指生态环境局收到该车(机械)首个举报时间起至该车(机械)经生态环境局责令完成维修复检合格时间为止;“最先举报”是指最先提供举报材料1(1)-(3)经核实真实有效。
(4)不在公告有效期内举报的。
(5)被举报的冒黑烟车辆属于外地牌照的。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1)举报的冒黑烟车辆(机械)的视频资料内容经过篡改,或未提供视频资料的。
(2)未提供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辆冒黑烟时间、车辆冒黑烟地点,或所提供视频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未提供机械类型、工地(场地)名称、工地(场地)详细地址、机械工作冒黑烟时间等信息的,或所提供视频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奖励标准
按年度对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前600辆的举报者按200元/辆(台)予以奖励,分批次定期或不定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资金到举报人同名银行账户。
三、举报时限
2020年度受理时限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21年度受理时限从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四、举报方式
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举报。具体流程如下:微信关注公众号“东莞生态环境”——公众服务——黑烟车举报,进入举报版面按要求填写,上传未经篡改的视频资料。
五、信息公开
举报奖励情况将于次年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
特此通告。